外國證券商或金融機構得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申請兼營期貨經紀業務並指撥專用營運資金: 一、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二、申請兼營國內利率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申請兼營國內股價類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及國內利率類期貨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八千萬元。 四、申請兼營國內期貨及選擇權契約經紀業務者,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一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