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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犯與幫助犯範例說明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正犯與幫助犯範例說明
陳妍婷

陳妍婷

建立於 2021年07月07日

犯罪階段:(1)起意→(2)陰謀→(3)預備→(4)著手→(5)實行(1)起意:產生犯罪的決意。(2)陰謀:指兩人以上犯罪意見的交換。(3)預備:犯罪意思決定後,在著手和實行犯罪之前,所進行的準備行為。(4)著手:實行犯罪還尚未到犯罪既遂之程度的時點行為,為未遂階段的始點。(5)實行:犯罪行為已經執行完畢。20年上字第823號謂著手指實行犯意,尚未達於犯罪既遂(即應論以未遂)之程度,與著手以前所為之準備行為,迥乎不同。25年非字第164號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謂著手,係指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開始實行而言,其在開始實行前所為之預備行為,不得謂為著手,自無成立未遂犯之餘地。舉例:共同正犯甲和乙(1)起意企圖殺丙,甲和乙(2)陰謀討論計畫如何殺丙,於是甲持刀(3)預備埋伏路上,甲趁丙不察(4)著手揮刀(刀還未砍下去)向丙(應論以未遂),此時乙在旁準備接應(應論以未遂),但甲(5)實行第一刀砍下去不中(殺人未遂),甲再次(5)實行揮刀殺死丙了(殺人既遂),其他共同正犯乙(殺人既遂)隨後開車載甲一起逃走。故依照我國實務見解,關於共同正犯之論罪,(A)共同正犯中一人著手,其他共同正犯即應論以未遂,答案是正確的。最高法院判例(20年上字第823號)認為,著手一定是未遂,不可能是既遂,著手是表示正要做,但還未實行(如舉例,也就是刀還未砍下去),未成立知道有沒有做成的要件,實行後(如舉例,也就是刀已經砍下去)才知道結果,就成立知道有沒有做成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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