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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物權 第 836-2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物權 第 83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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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前項約定之使用方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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