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民法 物權 第 879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物權 第 879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暫無題目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