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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162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162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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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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