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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169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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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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