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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173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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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之情事,應俟本人之指示。 第五百四十條至第五百四十二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無因管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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