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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13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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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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