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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18-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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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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