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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20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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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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