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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4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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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三 款 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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