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民法 編債
> 主題筆記
民法 編債 第 26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暫無題目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