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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65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65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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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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