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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67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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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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