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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8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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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之部分,並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前項情形,求償權人於求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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