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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297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297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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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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