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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17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3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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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變更住所或其他行為,致增加清償費用者,其增加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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