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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45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3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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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第 一 款 通則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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