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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59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站僕】摩檸Morning.
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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