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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7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3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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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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