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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79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379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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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 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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