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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47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447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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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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