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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49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4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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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前項期限,當事人得更新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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