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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468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4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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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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