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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608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編債 第 608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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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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