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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67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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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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