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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35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總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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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 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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