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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51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總則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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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總會由董事召集之,每年至少召集一次。董事不為召集時,監察人得召集之。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董事應召集之。 董事受前項之請求後,一個月內不為召集者,得由請求之社員,經法院之許可召集之。 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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