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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61 條

科目:民法|題數:2
民法 總則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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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七、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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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下列何者非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 (A)書面 (B)登記 (C)交付 (D)物權契約
  2. 14 下列何者,下列何者,非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喪失及變更時之要件?(A)物權變動之合意(B)書面(C)交付(D)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