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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總則 第 127 條

科目:民法|題數:2
民法 總則 第 127 條
【站僕】摩檸Mo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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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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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7 甲於 2020 年 5 月 5 日,在乙經營的餐廳邀請親友慶祝其 60 歲生日,最後 卻未付餐飲費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乙事後在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