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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第 1054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0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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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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