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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第 1055-2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05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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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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