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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親屬 第 1056 條

科目:民法|題數:0
民法 親屬 第 10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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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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