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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抗告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Gato

Gato

建立於 2026年08月07日

民事訴訟法 【抗告程序】 第486條第4項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495條之1 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第二審程序)之規定。 第436條之2第1項之逕向高最法院抗告、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之規定。 ㅤㅤ 【第三審程序】 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150元者,不得上訴。 第466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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