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協定名稱要認準:把全球共同的長期溫控目標與「2°C、1.5°C」連在一起的國際協定,是《巴黎協定》。 兩層目標要完整:全球平均氣溫升幅要控制在較工業化前水準遠低於2°C,並努力把升幅限制在1.5°C。 比較基準要正確:這些數字是相對於工業化前(工業革命之前)水準的「升溫幅度」,不是全球平均氣溫的絕對值。 普遍參與要掌握:《巴黎協定》是全球第一個涵蓋所有國家、共同因應氣候變遷的協定,但各國責任與具體承諾不完全相同。 科學報告與協定要分清:IPCC提供氣候變遷科學評估,《巴黎協定》是國際氣候治理的協定,兩者角色不同。 核心觀念 一、《巴黎協定》的長期溫控目標 氣候變遷影響全球,需要各國共同行動。《巴黎協定》於2015年12月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COP21)通過,2016年生效。它明確訂出長期溫控方向,讓各國減緩氣候變遷的行動有共同目標可循。考試看到「全世界共通的長期目標」、「全球共同因應氣候變遷」或「1.5°C溫控目標」,應優先想到《巴黎協定》。 依《巴黎協定》第2條第1項第a款,溫控目標分成兩個相互連結的層次: 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較工業化前水準遠低於2°C。 努力把升幅限制在1.5°C,因為這樣能明顯降低氣候變遷的風險與影響。 教材和考題常簡寫成「控制在2°C以內,並努力限制於1.5°C」,或寫成「限制在低於工業革命之前的2°C」。這些寫法可以用來記數字,但若考精確條文,要記住「遠低於2°C」,不能只記成「不超過2°C」。2°C與1.5°C也不是彼此無關、可以任選一個的兩套方案。另外,「工業化前」和「工業革命之前」在題目中指的是同一個比較基準。 二、2°C與1.5°C應如何理解? 比較項目正確理解判斷重點 2°C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應控制在較工業化前水準遠低於2°C。精確用語是「遠低於」,並不是允許升溫剛好達到2°C。 1.5°C努力把全球平均氣溫升幅限制在較工業化前水準1.5°C。題目問進一步努力追求的長期溫控數值時,選1.5°C。 比較基準工業化前(工業革命之前)水準。不是相對於去年、協定通過當年或某國目前的氣溫。 衡量對象全球平均氣溫的上升幅度。不是某個城市的最高溫,也不是說全球平均氣溫只有1.5°C。 舉例來說,「升溫1.5°C」是指全球平均氣溫比工業化前水準高出1.5°C。這不代表各地氣溫都上升相同幅度,也不是要求各國把當地氣溫降到攝氏1.5度。作答時要把全球平均、升幅、工業化前三個關鍵詞放在一起理解。 1.4°C、2.0°C、2.5°C等選項,都不是《巴黎協定》中「努力限制」的那個數值。題目如果已經先講了2°C,接著問「並努力控制在多少度內」,答案就是1.5°C。 三、全球共同參與的意義 《巴黎協定》的重要特色,是把所有國家納入共同的氣候行動架構,由各國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來推動行動。因此它被視為全球首次達成、因應氣候變遷且涵蓋所有國家的共同協定。題目只要強調「涵蓋所有國家」與「共同協定」,就應選《巴黎協定》。 不過,共同參與不等於各國負擔完全相同。《巴黎協定》仍然考量公平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與各自能力,也顧及各國不同國情。因此,不能把「全球共同目標」推論成所有國家必須採用相同的減量比例、相同的政策或相同的執行方式。 「首次涵蓋所有國家的共同協定」是考題常見的概括說法,辨識重點在於全球共同參與的減碳架構。不能因此推論《巴黎協定》以前完全沒有全球性的氣候公約或國際合作。 四、與其他國際氣候文件的區別 文件名稱本單元應掌握的定位 巴黎協定明定遠低於2°C並努力限制於1.5°C的長期溫控目標,揭示全世界共通的長期目標,建立所有國家共同參與的行動架構。 京都議定書具量化減量承諾的制度主要針對已開發國家,與《巴黎協定》的普遍參與架構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柏林授權推進氣候談判的授權文件,不是揭示巴黎長期溫控目標的協定。 日內瓦部長宣言氣候談判過程中的宣言,不能因為名稱看起來具國際性,就認定是揭示長期目標的協定。 利馬氣候行動呼籲促成後續氣候協議的談判成果,無法取代《巴黎協定》的名稱與定位。 格拉斯哥氣候協議進一步強調追求1.5°C的重要性,但相關長期溫控目標是《巴黎協定》先訂下的。 五、IPCC第六次評估整合報告與巴黎目標 IPCC是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主要工作是評估氣候變遷相關的科學知識。2023年3月發布的第六次評估整合報告(AR6 Synthesis Report),整合了氣候變遷的現況、影響、風險與因應選項,並強調限制升溫需要的氣候行動。 題目若以這份報告為背景,問「呼籲實現哪個協定的目標,把升溫控制在1.5°C內」,答案是《巴黎協定》。三者的角色要分清楚:IPCC評估科學證據,協定訂立共同目標,各國推動具體行動。1.5°C也不是2023年整合報告才首次提出的。 常考陷阱 把努力目標寫成2°C:先看題目問的是哪一層目標。問「並努力限制於多少度」時,選1.5°C;1.4°C、2.5°C都是干擾選項。 以為「升溫達到2°C即可」:忽略了「遠低於」的要求。精確作答要同時寫出遠低於2°C與努力限制於1.5°C兩部分。 把1.5°C當成絕對氣溫:它是相對於工業化前水準的全球平均升溫幅度,不是溫度計上的讀數。 看到減碳就選京都議定書:兩者都和氣候治理有關,但「全世界共通的長期目標」與「涵蓋所有國家」的特色,指的是《巴黎協定》。 看到1.5°C就改選格拉斯哥氣候協議:後來的文件重申或強化目標,不代表目標是由該文件首先建立。 被柏林授權、日內瓦部長宣言、利馬氣候行動呼籲的名稱誤導:這些都是談判過程中的文件,不是揭示長期溫控目標的協定。 把所有國家共同參與解讀成責任完全相同:共同目標與各國不同的自定貢獻可以同時存在。 把IPCC報告當成國際協定:報告提供科學評估,題目問協定名稱時,仍要選《巴黎協定》。 記憶口訣 「巴黎控溫:遠低二、努力一點五;基準工業前,全球看升幅。」 「科學看IPCC,溫控認巴黎;各國同參與,責任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