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協議定位:《巴黎協定》是因應氣候變遷的全球協議,是首次涵蓋所有締約方、要求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共同提出減排承諾的國際氣候協議。 適用對象: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皆須提出國家自定貢獻(NDC),不能解讀為只有已開發國家承擔減排行動。 治理模式:採由下而上(Bottom-Up)的NDC模式,由各國依國情提出承諾,再透過共同規則檢視及提升行動力度。 資金支持:已開發國家應提供資金,協助開發中國家進行氣候變遷減緩與調適。 數字辨識:掌握協定的溫控目標,避免把「2030年減碳50%、2050年碳中和」當成協定對所有國家明定的統一義務。 核心觀念 一、巴黎協定的性質:共同因應氣候變遷 《巴黎協定》於2015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1次締約方大會(COP21)通過,2016年生效,是《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架構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條約。其核心議題為氣候變遷,包括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提升調適能力,以及提供資金等支持。 考題所稱「全球首次達成因應氣候變遷且涵蓋所有國家之共同協定」、「第一個同時呼籲已開發和發展中國家做出減排承諾的全球協議」,答案都是巴黎協定。重點在於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共同參與減排行動的普遍架構。精確而言,協定規範的是締約方;不能把「涵蓋所有國家」延伸解釋為所有國家均自動成為締約方,或各國承擔完全相同的減排數量。 氣候行動可能同時影響勞工、性別及生物多樣性,但這些關聯不會改變協定的主要定位。辨認其直接處理的全球挑戰時,應選氣候變遷;勞工權益、性別平等、生物多樣性各有其他國際規範或公約處理,不是巴黎協定的主題。 二、由下而上的NDC治理模式 NDC為「國家自定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各國依自身國情、能力與發展條件,提出其氣候行動及減排目標;並非由國際機構先替所有國家分配一致的減排比例,因此稱為由下而上(Bottom-Up)。相對地,由國際條約直接替特定國家訂定量化減排額度的方式,屬於由上而下(Top-Down),京都議定書較接近此類型。 依協定第4條,各締約方均應擬定、通報及維持其後續國家自定貢獻,並採取國內減緩措施,以實現所提出的目標。各締約方應每五年通報一次NDC;後續貢獻應較當時的貢獻有所進展,並反映其最大可能企圖心。 「國家自定」不代表完全自由、沒有國際規範。《巴黎協定》以共同的通報、透明度及全球盤點架構,促進各國持續提升行動。應區分提出與更新NDC等程序義務,以及各國自行決定的具體減排目標;不能直接推論各國NDC中的每個數字,都是國際統一分配、具有相同法律效果的結果義務。 三、共同參與,不等於責任完全一致 《巴黎協定》要求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皆提出NDC,但同時體現公平,以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原則,並考量不同國情。共同參與與責任有所區別,可以同時成立。 依協定第4條,已開發國家應繼續帶頭,承擔全經濟範圍的絕對減排目標;開發中國家則應持續加強減緩努力,並受到鼓勵,依不同國情逐步採行全經濟範圍的減排或限排目標。因此,「開發中國家不必提出貢獻」與「所有國家的減排要求完全相同」,都不正確。 四、氣候資金:同時支持減緩與調適 依協定第9條第1項,已開發國家締約方應提供財務資源,協助開發中國家締約方進行減緩與調適。其他締約方也受到鼓勵,自願提供或繼續提供支持。 概念主要目的例子 減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或增加移除,限制氣候變遷程度。發展再生能源、提升能源效率、增加碳匯。 調適因應已發生或預期的氣候衝擊,降低脆弱度與損害。改善防洪、建立熱浪預警、強化水資源管理。 因此,「由已開發國家提供資金,協助開發中國家執行減緩與調適行動」符合協定內容;若將資金用途限縮為只有減排,便遺漏了調適。 五、溫控目標與減排時程的界線 協定第2條的長期溫控目標,是將全球平均升溫控制在相較工業化前水準遠低於2°C,並努力將升溫限制在1.5°C。 第4條則提出盡早達到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峰值,並承認開發中國家達峰所需時間較長;之後迅速減排,以在本世紀下半葉達成人為溫室氣體排放源與移除匯之間的平衡。 協定並未統一規定所有國家都必須「2030年碳排減少50%,2050年達成碳中和」。這類年份與比例可能出現在科學路徑或個別政策中,不能直接當成協定明文。此外,減排百分比須搭配基準年、氣體種類與適用範圍,才有完整意義。 六、相關協議的辨識 名稱時間辨識重點 京都議定書1997年通過量化減排承諾主要針對特定已開發國家締約方,開發中國家無量化減排義務,與巴黎協定的普遍參與架構不同。 利馬氣候行動呼籲2014年(COP20)為巴黎協定通過前的締約方大會決定,推進各國提出預定國家自定貢獻的準備工作,本身不是全球減排協定。 巴黎協定2015年(COP21)建立涵蓋所有締約方的氣候行動架構,以NDC推動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共同參與。 格拉斯哥氣候協議2021年(COP26)為巴黎協定通過後的氣候談判成果,重點在強化氣候行動與落實既有目標,不是「第一個」。 常考陷阱 「巴黎協定僅要求已開發國家減排」:錯在「僅」。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皆須提出NDC;責任有區別,不代表開發中國家免參與。只呼籲已開發國家承擔量化減排的是京都議定書的特徵。 「巴黎協定採由上而下(Top-Down)治理」:錯在方向。其核心為各國自行提出NDC的由下而上模式,再配合國際共同規則。 「國家自定,所以沒有法律拘束力」:混淆協定性質與目標形成方式。協定是國際條約,提出、通報及維持NDC等仍有規範。 「所有國家必須承擔相同減排比例」:共同參與不等於義務內容完全一致,仍須考量責任、能力及國情。 「氣候資金只協助減碳」:範圍過窄。正確內容同時包含減緩與調適。 「2030減半、2050碳中和是協定統一規定」:不能把其他路徑或政策數字直接套入條文;應掌握溫控目標及本世紀下半葉排放與移除平衡。 「首次共同參與」選成利馬、京都或格拉斯哥:京都只針對已開發國家、格拉斯哥在巴黎之後、利馬是準備階段的大會決定,三者都不是「第一個同時要求兩類國家承諾減排的全球協議」,答案為巴黎協定。 「巴黎協定解決生物多樣性/勞工/性別問題」:主題錯置,巴黎協定處理的是氣候變遷。 多項敘述判斷題:逐句抓關鍵字——看到「僅已開發國家」、「由上而下」、「2030減50%、2050碳中和為協定內容」即判錯;「已開發國家出資協助開發中國家減緩與調適」為正確。依此計算正確項數。 記憶口訣 「巴黎抗氣候,兩類都參與;貢獻由下上,資金減與調。」巴黎協定處理氣候變遷;已開發與開發中國家共同參與;NDC採由下而上;資金同時支持減緩與調適。 時間順序:「京(1997)—利(2014)—巴(2015)—格(2021)」京都只管已開發國家,利馬是暖身,巴黎才是第一個全體參與,格拉斯哥是後續強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