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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卜昊孚

卜昊孚

建立於 2026年06月11日

?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好的,我已經檢視你的筆記內容,確實有不少重複的表格與債篇說明。可以將這些重 複部分整合、統一格式,並保留高頻考點、法條、口訣與考試提示。以下是重整後的 完整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總筆記 草稿示範,重點: 目錄 1. 法律基本原則 2. 憲法與基本權利 3. 法律淵源與法規命令 4. 行政法:救濟與責任 5. 民法:債權、物權與身分法 債篇:契約七大類、債務不履行、不當得利、時效 物權篇: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留 置權) 一、法律基本原則 (Fundamental Legal Principles) 1.依法行政原則 原則 定義 核心考點 法律保留 限制人民權利需法律依據 無法律規定不得任意作 為 法律優位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法律 行政行為不得違法 法律明確性 法律規定應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範 圍需明確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1 2.行政法基本原則 原則 內容 備註/口訣 比例 行政手段損害最小化 最小侵害原則 平等 禁止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 實質平等 信賴保護 保障人民對行政行為之合理信賴 修法或廢止應有保障 正當法律程序 法定程序,陳述意見機會 如羈押、都市更新 行政罰 處罰法定、一行為不二罰 依法裁處 補充 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義務履行需依誠實信用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手段與目的須合理關聯 二、憲法與基本權利 1.基本權利 人身自由(憲法 §8) 平等權(憲法 §7) 行動自由、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財產權 2.政府體制與五院職權 院 權限 核心考點 記憶口訣 行政院 行政執行 對立法院法案提案 行:施政權 立法院 立法監督 覆議權、預算審議 立:立法、覆議 司法院 司法 大法官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 司:審判權 考試院 考試任用 公務員任用 考:考試、公務員 監察院 監察、彈劾 彈劾公務員、糾舉行政違法 監:監察、彈劾 總統職權 國家元首,統帥國家、協調五院、外交及重大決策 行政命令需副署(行政院或部會首長)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2 領土變更程序:總統提案→立法院同意→公告生效 記憶口訣:「總統一元首,副署保法度,變更領土三步走」 司法院大法官 憲法解釋、統一解釋法令 基本權利限制須遵守比例原則 補充考點:釋字748、689,立法院倒閣、總統解散立法院權 三、法律淵源與法規命令 層級 類型 備註 ① 憲法 最高 ② 法律(含法律保留事項) 次高 ③ 自治條例 平行法律(自治事項) ④ 法規命令(細則、規則、辦法、標準) 低於法律及自治條例 ⑤ 自治規則、委辦規則 效力低於自治條例 ⑥ 行政規則(函釋、訓令) 內部拘束力最低 法規生效日:公布/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中央法規標準法 §13)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 四、行政法:救濟與責任 項目 內容 法條/備註 訴願 行政處分救濟,訴願前置 先訴願後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課予義務、確認訴訟、給付訴訟 暫時權利保護 停止執行、假處分 國家賠償 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需故意或過失 求償權行使 行政處分效力 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 行政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負責公法上金錢給付 行政罰時效 3年消滅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3 五、民法:債權、物權與身分法 (A) 債篇 項目 定義/內容 法條 核心考點 記憶口訣 契約七大類 特定目的創設債 權債務 §335–536 買賣、贈與、租 賃、借貸、承 攬、行紀、委任 買贈租借承行委 買賣 有償、雙務、移 轉財產所有權 §335 瑕疵擔保、風 險、解除 物與價檢查 贈與 無償、單務、財 產移轉 §427 附條件、撤銷權 善意接受生效 租賃 有償、雙務、物 使用收益 §436 租金、維護義務 租金付對,物維 護 借貸 使用/消費借貸 §426、456 返還義務、利 息、風險 注意借貸種類 承攬 完成工作為目的 §490 完成義務、瑕疵 責任 工程保證 行紀 代理他人營業 §536 記帳、報酬、責 任 營業記錄正確 委任 代理/事務處理 §521 忠實義務、費用 請求、終止 盡忠可報酬 債務不履行 未依契約或法定 履行 §227、253 不履行、遲延、 瑕疵履行、請求 履行/解除/賠償 主/從/附隨義務 不當得利 無法律原因取得 他人利益 §179、180 返還利益或價 額、善惡意 無因獲利應返還 時效制度 權利因時間消滅 或不受保護 §125–130 普通10年,特別 2–5年;起算/中 斷/停止 起算日+中斷 (B) 物權篇 項目 定義/內容 法條 核心考點 記憶口訣 所有權 對物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處 分權 §758–802 占有保護、共有 制度 占+用+收+處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4 項目 定義/內容 法條 核心考點 記憶口訣 用益物權 地上權、永佃 權、地役權、典 權 §757、821–835 使用他人之物, 不移轉所有權 用益取得利益 擔保物權 債權擔保,附屬 債權 §827、870– 872、879 抵押權、質權、 留置權 擔保先於債權 抵押權 定義:不移轉占有,設定於不動產,擔保特定債權 法源:§860–§880 性質:附隨、不可分、登記生效 效力:抵押物變價優先受償、滅失可及保險金 消滅:債權消滅、抵押物滅失、拋棄登記 最高限額抵押權 定義:擔保不特定、變動債權,在一定最高限額內設定 法源:§881-1–§881-6 性質:非附隨性、限額擔保、登記生效 程序:設定→確定(期間屆滿/債務人死亡/破產/主債權確定/當事人協議)→轉為 一般抵押權 比較:與一般抵押權不同點為限額、不附隨性、可變債 記憶口訣:「抵押特定債,最高限額保變債;附隨變非隨,確定後才歸一」 質權 定義:以移轉占有方式擔保債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 法條:§882 起 核心考點:動產質權 vs 權利質權 ? 快速記憶法 1. 契約七大類:「買贈租借承行委」 2. 債務不履行流程:不履行→遲延→瑕疵→履行/解除/賠償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5 3. 不當得利三要件:他人利益增加 + 自己受益 + 無合法原因 4. 抵押 vs 最高限額抵押:單一 vs 多次債權,登記公示 5. 物權四大權能:占+用+收+處 法大出題頻率最高—整合總筆記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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