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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_能力定義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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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5月09日

這五項能力區分了實體法(民法)與程序法(民事訴訟法)中,主體享受權利、實施行為及進行訴訟的資格,主要包括:權利能力(享受權利義務資格)、行為能力(自主實施法律行為)、責任能力(負損害賠償責任)、訴訟能力(執行訴訟行為)及當事人能力(成為訴訟主體)。 以下為各能力詳細說明與對比: @權利能力: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實體:民法) 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經登記設立,至清算終結。 @行為能力:自主實施法律行為。(實體:民法) 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如簽約、買賣)的資格。 *滿18歲為成年人:“完全”行為能力。 *7歲~18歲:“限制”行為能力 =>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事後同意,否則無效 =>例外: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1)純獲法律上利益(如:接受贈與) 2)依其年齡/身分生活所必須(如:買文具、吃飯) *未滿7歲or受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無效) 無法獨立進行法律行為 @責任能力:對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能力(識別能力、控制能力) 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意思能力”(認知):是否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是否違法/導致什麼結果 控制能力:依辨識結果,自由選擇行為 @民法:“有”辨識能力--為“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 “無”辨識能力--法定代理人 @刑法: 若故意自行招致無責任能力狀態(如:喝酒喝到爛醉),不適用減輕刑責 @當事人能力:在訴訟中作為原告或被告的能力(程序主體資格)。(程序法) 1)有權利能力者,就有當事人能力 2)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 3)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管理人 4)公寓大廈之管委會 @訴訟能力:獨立在訴訟中進行訴訟程序行為(如起訴、撤回)的資格,即「訴訟法上的行為能力」。 通常民法上有行為能力者,即有訴訟能力。 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 **補充** 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需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才有效。 =>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直接「無效」 =>契約行為則處於「效力未定」狀態,需待法代承認或補正 =>若受詐欺或脅迫則「得撤銷」,撤銷後溯及失效 以下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的法律效力解析: 一、 直接「無效」 (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單獨行為(如:拋棄繼承、終止租約)如果沒有法定代理人允許,直接無效。 二、 效力未定 (需法定代理人承認)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代同意所訂立的契約(如:買手機、租房、買賣契約),在法代同意前,契約效力未定。 *例外:強制有效-- 若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已有允許,或以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視為有效。 三、 得撤銷 (因錯誤、被詐欺或脅迫) 若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意思表示時有錯誤、或遭人詐欺/脅迫,可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撤銷之。 撤銷後的效力:法律行為經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撤銷權期限:發現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且意思表示後十年內。 *無效 -- 未經允許的單獨行為 --從頭到尾不生效力 *效力未定 -- 未經允許的契約行為 --待法定代理人同意(契約溯及既往有效)/ 拒絕(契約確定不生效力) *得撤銷 -- 被詐欺、脅迫或重大錯誤 -- 撤銷前有效,撤銷後溯及無效 @民法第79 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學說上稱此種設計為「效力 未定」,亦即在法定代理人決定承認與否之前,先讓該法律行為的 效力「懸而未決」,等待法定代理人作最後的定奪 **例外:若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行為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如接受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如買文具),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允許。 ** 特定財產處分權: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如零用錢、悠遊卡內儲值金額或父母交付使用的禮券等等(民法84條) **獨立營業之允許: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民法85條),如經營網拍,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與此交易有關之行為即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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