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不屬於第一項所定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旅館、老人福利機構場所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場所(如下) 下列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 報設備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居家護理機構。 五、護理之家。 六、產後護理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 期照顧者)。 八、幼兒園(含改制前之托兒所)。 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含改制前之課後托育中心) 十、寄宿舍。 二、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1、施工概要、日程表及範圍。 2、影響防火避難設施功能之替代措施。 3、影響消防安全設備功能之替代措施。 4、使用會產生火源設備或危險物品之火災預防措施。 5、對員工及施工人員之防災教育及訓練。 6、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因應對策、消防機關之通報、互相聯絡機制及避難引導。 7、用火及用電之監督管理。 8、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9、施工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逃生避難圖及逃生指示圖。 10、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前項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管理權人應於施工三日前報請施工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三、保安監督管理制度 製造、儲存及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合計達管制量三十倍以上場所之管理權人 ,應遴用保安監督人及保安檢查員辦理下列事項: 1、責由保安監督人訂定消防防災計畫後,由管理權人報請場所所在地主 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危險物品管理必要之業務。 2、責由保安檢查員執行構造、設備之維護及自主檢查等事項。 所定消防防災計畫 1、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應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2、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3、公共危險物品場所構造及設備之維護管理。 4、火災與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 5、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6、公共危險物品場所安全管理對策: (1)公共危險物品之搬運、處理及儲存安全。 (2)場所用火及用電安全。 (3)場所施工安全。 (4)防範縱火及擴大延燒措施。 (5)爆炸及洩漏等意外事故之應變措施。 7、公共危險物品場所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8、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位置圖、平面圖及逃生避難圖。 9、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消防設備人員;其已充任消防設備人員者, 撤銷或廢止其證書: 1、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2、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 受緩刑之宣告。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執業執照;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 1、依第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消防設備人員證書。 2、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4、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近期修法的數字留意 壹、潔淨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設置手動報警設備。 潔淨室、上回風層、下回風層及管橋應依循環氣流、空間特性,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吸氣式(AspiratingType)偵煙探測系統, 其訊號應移報及整合於火警受信總機或其他控制設備或設施(站)。另回風豎井應設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 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偵煙式探測器。 (二)探測器之裝置位置,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五條之規定。但潔淨室風機過濾機組及下回風層格子樓板之 孔洞,不受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設置吸氣式偵煙探測系統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警示靈敏度應小於零點六五遮蔽率(%obs/m),警報靈敏度(系統反應時間)應小於三點二遮蔽率(%obs/m)。 (二)取樣管之裝置位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回風層天花板下方距離三十公分範圍內。 2.潔淨室天花板、下回風層格子樓板樑下方距離八十公分範圍內,且取樣孔不得位於格子樓板樑下方。 3.回風豎井內或冷卻乾盤管處,潔淨循環氣流與新鮮空氣混氣前之位置。但潔淨循環氣流與新鮮空氣非在回風豎井內混氣者(如附圖三),不在此限。 (三)取樣管之取樣孔防護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裝置於上回風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以偵煙式探測器之有效探測範圍計算。 2.裝置於潔淨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三十六平方公尺。 3.裝置於下回風層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十平方公尺。 4.裝置於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一取樣孔有效探測範圍不得超過一平方公尺。 (四)每一探測器組防護面積應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十二條規定。 但裝置於下回風層、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一探測器組防護面積應符合中央消防主管機關之認可值。 (五)探測粒子濃度變化達設定值時,應能發出警示;達火災發生設定值時,應能發出警報。 (六)裝置於回風豎井或冷卻乾盤管時,每一取樣管之末端空氣取樣孔,空氣傳送時間不得超過六十秒;裝置於其他區域時,每一取樣管之末端空氣取樣孔,空氣傳送時間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秒。 (七)具取樣管路氣流異常之監測功能。 (八)取樣管路應以流體計算軟體進行計算與配置,並符合流體動力學原理。 (九)探測器組應裝置於易於維修之位置。 (十)取樣管路應施予適當之氣密及固定。 貳、防焰性能認證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對防焰性能試驗合格 之單項產品,應依防焰物品或其材料之種類,予以編列試驗合格號碼登錄。 前項試驗合格號碼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得檢具同型式產品之產品試樣明細表及效期內防焰性能試驗合格報告書重新 送驗申請編號登錄。 產品於試驗合格號碼效期內因重新製造或進口販賣前,已重新試驗或屆期前一年內經專業機構會同消防機關抽購樣試驗合格者,仍應於試驗合格號碼到期前二個月重新申請再登錄,但得免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