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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 7 條

科目:教甄◆國小普通科專業知能|題數:20
特殊教育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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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5年04月18日

各級主管機關為執行特殊教育工作,應設專責單位。 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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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依我國目前的特殊教育法,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 此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
  2. 11. 依據98 年新修訂後之特殊教育法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所謂「具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
  3. 38. 我國特殊教育法第七條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及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各級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
  4. 14.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述具特殊教育相關專...
  5. 依據《特殊教育法》規定,設有特殊教育班之學校,其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述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係...
  6. 依特殊教育法(民98)規定,特殊教育學校之主管人員應進用具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上述特殊教育專業者是指下列何者?(A)有特教教...
  7. 35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學校主管人員應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是指下列何者?(A)修習特殊教育學...
  8.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及特殊學校主管人員應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是指下列何者? (A)修習特殊教育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