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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權式微-韋伯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學|題數:0
立法權式微-韋伯
陳妍婷

陳妍婷

建立於 2021年07月24日

立法權式微之原因,分述如下: (一)有紀律的政黨興起--- (A)19世紀末,群眾型政黨興起,組織嚴密且紀律嚴明的政黨型態,取代結構鬆散的傳統政黨型態。政治菁英為了維持自己的政治生命,大多會選擇加入政黨;但政黨也相對限制了個別政治菁英的自主決定能力,在黨紀(Party Discipline)牽制下,政治菁英往往只能扮演為政府(行政權)護航的角色,對國會獨立行使立法權的面向上,造成一定限制。 (二)行政權的擴大--- (B)隨著工業化發展,現代社會問題越趨複雜且專業化,行政機關挾著龐大文官結構和永業保障下的專業優勢,較民選且任期不固定的國會議員,更有解決諸多社會問題的能力。尤其1930年代美國羅斯福藉由「新政」(New Deal)之名,大舉擴張行政權的各項權力後,大有為政府的思維即存在於人民心中。 (三)國會的結構性弱點--- (D)國會基本為一個「扁平式」組織,為數眾多的議員們,理論上皆為平等身分。此種權力高度分化的狀態,也導致國會無法出現如行政機關「層級式」的效率體系,亦不容易出現一個有效的領導成果。 (四)利益團體的取代作用--- (C)隨著立法機關在政策過程中逐漸失去主動地位,散佈於社會中的各種利益團體,也成為人們反映己身思維及利益主張的替代途徑(亦代表影響力逐漸增加)。 因此選項(C)利益團體影響力逐漸減小,為錯誤。參考資料:韋伯《拆解式政治學》CH10 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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