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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主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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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06月15日

@行政罰 = 裁罰性不利處分:具有制裁性,故稱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 係對一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非難:處罰“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制裁、非難與譴責) => 屬於懲罰,以特定的不利益作為代價 => 需探究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 有明確的裁處權時效限制(例如行政罰法第27條) => 種類:罰鍰、沒入、其他種類行政罰 --> 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 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基於“預防”或防止危害之發生或擴大,法律有時會授權行政機關得課予人民一定義務 => 為了預防危害或回復秩序,授權行政機關對人民課予義務的措施 => 排除公共秩序安全之危害,回復秩序與安全,目的在危險防禦,而非處罰,其法律效果具向未來延展之效力。 => 防禦危險、預防危害發生或擴大,並回復合法秩序 => 為維護行政秩序之必要,而作成限制或剝奪 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 => 具有向未來延伸的效力,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 => 無須探究故意過失,符合客觀構成要件即可作成 => 通常無裁處權時效之適用,但受權利失效法理限制 => 例如:限期改善 => 例如命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即屬之 --> 如:有業者隨意傾倒建築廢棄物,主管機關可以命令該業者,限期清除違法傾倒的建築廢棄物 =>『預防性(或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不在非難,當無行政罰法之適用。 @區分標準(制裁 vs. 管制) => 判斷一個處分是行政罰還是非裁罰性處分,不能只看字面,必須探究其立法目的。 若處分的重點在於對過去違法行為的「懲罰」,則屬行政罰; 若重點在於確保未來的「公共安全、秩序維護」,則屬管制性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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