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理解警察補充性原則之定義與核心內涵,區分其與其他警察法基本原則之差異 掌握警察任務二分法: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行追緝,並了解競合時之法益衡量原則 記憶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判斷標準:危害急迫性與強制力使用頻率二指標 明瞭警察任務條款(第2條)與警察職權條款(第9條)之區別及其功能限制 應用補充性原則於實際案例,包括勞資爭議處理與集會遊行許可問題 核心觀念 一、警察補充性原則之意涵與法源 警察補充性原則是指警察機關行使職權以制止或排除危害時,以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者為限之原則。此原則之核心精神在於:警察是國家最後一道防線,非必要不介入。 此原則明定於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8條第2項:「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必要措施時,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補充性原則的要件包含: 前提要件:其他機關對該危害具有主管權限 「無法」要件:其他機關欠缺處理該危害之權限或能力 「不能即時」要件:其他機關雖有權限,但時間上來不及處理 補充要件:警察介入之範圍應侷限於填補其他機關處理之不足 此原則在學說上又稱為「警察最後手段性」或「警察輔助性原則」,強調警察任務之補充性質,避免警察過度介入其他機關之專業領域。 二、警察任務之二分法與競合處理 警察任務依性質可區分為兩大類: 任務類型 行政危害防止任務 刑事犯行追緝任務 本質 預防危害發生、維護社會秩序 追訴犯罪、實現國家刑罰權 時點 危害尚未發生或尚在持續中 犯罪行為已發生之後 適用原則 便宜原則(合義務裁量) 法定原則 發動門檻 門檻相對較低,有初始危害跡象即可 需有初始犯罪嫌疑 競合時之處理原則——法益衡量原則:當同一事件涉及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行追緝任務競合時,應依「法益衡量原則」決定處理優先順序。即比較兩種任務所欲保護之法益輕重,保護較重要法益之任務優先處理。 三、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判斷標準 危害防止任務之分配,係以二種指標作為判斷基準: 危害之急迫性: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威脅? 是否需經常使用強制力:處理該危害是否頻繁需要動用強制手段? 根據此二指標,警察機關應優先分配之任務類型如下: 危害急迫性 需經常使用強制力 任務分配原則 有 是 警察優先(警察核心任務) 有 否 其他行政機關主管,警察依補充性原則協助 無 是 其他專業機關主管,警察依補充性原則支援 無 否 其他行政機關主管 答題關鍵:危害有急迫性且需經常使用強制力者,屬警察核心職責,應優先分配予警察。此類危害具有「時間急迫」與「手段強制」雙重特徵,非警察不足以迅速、有效處理。 四、警察任務條款與職權條款之區別 此處須嚴格區分警察法兩項重要條款: 區別 警察任務條款(第2條) 警察職權條款(第9條) 規定位置 警察法第2條 警察法第9條 內容 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警察職權之具體列舉(管束、驅散、禁用物品等) 法律性質 概括任務揭示,為不確定法律概念 具體職權規定 功能 揭示警察任務之概括範圍,屬指導原則 具體授權警察得行使之職權 作為干預權依據 不得直接作為干預權發動之法律依據 可作為具體職權行使之依據 重要提醒:警察任務條款(第2條)屬概括指導原則,不得直接作為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之發動依據。干預行為仍須有具體法律授權(如警械使用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 五、警察協助偵查犯罪之任務性質 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規定於警察法第9條第3款,並有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警察(官)之規定。此為警察本身之法定任務,非屬臨時性、個案性之職務協助(行政程序法第19條)。 理由如下: 警察法第9條將「協助偵查犯罪」明定為警察任務之一環 刑事訴訟法賦予司法警察(官)法定偵查權限 警察偵查犯罪並非輔助檢察機關,而是本身依法固有之任務 六、補充性原則之適用:勞資爭議與集會遊行 (一)警察介入勞資爭議之界限 依補充性原則,警察介入勞資爭議處理之界限如下: 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由勞動主管機關處理,警察非主管機關 警察角色:依補充性原則,警察僅於勞動主管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時,始得介入 介入範圍:警察應遵守中立原則,不介入爭議實體內容,僅於發生具體危害(如暴力、妨害公共秩序或交通)時,始得補充性介入 介入底線:警察任務應限定於維持秩序、防止危害,而非裁決或介入勞資爭議之實體內容 (二)合法罷工與集會遊行法第8條之關係 集會遊行法第8條規定: 第1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依法令規定舉行者 學術、藝文、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 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第2項:室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但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足以形成室外集會之設施者,以室外集會論 合法罷工是否屬「依法令規定舉行者」——學說争议: 立場 論點 肯定說 罷工權為依法令(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第53條以下)行使之爭議權,屬「依法令規定舉行」之例外,室外罷工集結原則上無須另行申請集會遊行許可 否定說 室外罷工集結對第三人(交通、公眾通行)之影響仍應受集會遊行法制約,「依法令規定舉行」應限於與集會遊行法立法目的一致之情形 多數見解 合法罷工本身無須申請許可,但仍應遵守「和平進行」之要求;若集會遊行涉及暴力、妨礙公共秩序或交通,警察得依補充性原則介入 常考陷阱 陷阱一:混淆「無法」與「不能即時」之意涵 常有考生將「無法」稱為主觀不能、「不能即時」稱為客觀不能,此分類並不精確。正確應為: 「無法」:其他機關欠缺處理該危害之權限或能力 「不能即時」:其他機關雖有權限,但時間上來不及處理 判斷關鍵:看到「無法或不能即時」之關鍵字,即指向補充性原則。 陷阱二:將警察任務條款誤認為干預權之直接依據 警察法第2條之任務條款屬概括指導原則,不得直接作為干預權發動之法律依據。干預人民基本權利仍須有具體法律授權(如警械使用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此為選擇題常見誘答選項。 判斷關鍵:若選項出現「警察任務條款得作為警察行使干預權之發動依據」,則為錯誤選項。 陷阱三: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行追緝之適用原則混淆 考生常誤以為行政危害防止任務適用「法定原則」。正確觀念如下: 行政危害防止任務:適用便宜原則(合義務裁量),警察有一定裁量空間 刑事犯行追緝任務:適用法定原則(需有法律依據) 兩者競合時:適用法益衡量原則 判斷關鍵:#1202939選項(B)「行政危害防止任務適用法定原則」為錯誤選項。 陷阱四:任務分配指標之排列組合錯誤 危害防止任務分配之四種情形中,只有「危害有急迫性且需經常使用強制力者」應優先分配予警察。其他三種情形均非警察核心任務。 判斷關鍵:急迫性×強制力之組合,兩個條件皆為「是」時,警察才優先。 陷阱五:誤將警察協助偵查當作「職務協助」 警察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規定於警察法第9條第3款,並有刑事訴訟法司法警察(官)之規定,屬警察本身之法定任務,非行政程序法第19條之職務協助(臨時性、個案性協助)。 判斷關鍵:注意「協助偵查」為警察固有任務,而非輔助性之職務協助。 記憶口诀 補充性原則口诀:「其他不能我來、最後手段不搶先」 (其他機關無法或不能即時處理時,警察始得介入) 任務分配口诀:「急迫加強制,警察優先是真理」 (危害有急迫性且需經常使用強制力者,優先分配予警察) 競合處理口诀:「競合要先比法益,保護重的優先級」 (行政危害防止與刑事犯行追緝競合時,依法益衡量決定處理優先順序) 危害防止與犯行追緝適用原則口诀:「防止便宜、追緝法定」 (行政危害防止適用便宜原則;刑事犯行追緝適用法定原則) 任務條款與職權條款口诀:「第2條是任務、第9條是職權」 (警察法第2條為任務條款;第9條為職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