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警察職權行使法即時強制的四種法定類型及其依據法條(第19、21、26、27條) 區分概括條款(第28條)與類型化措施(第6至18條)的適用關係與優先順序 掌握危害防止的三層次審查體系(授權基礎→形式要件→實質要件) 理解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行政執行法在即時強制規定上的特別法、普通法關係 牢記第20條第2項禁止以管束強迫取供的規範意旨,以及第26條救護進入處所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即時強制的類型與依據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章即時強制,以「避免急迫危險」為發動要件(第28條),法定類型如下: 類型依據法條說明 管束第19條對人之處分,限制其自由。事由包括: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其生命身體之危害者、自殺或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預防其行暴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滯留結果將發生危險者。 扣留危險物品第21條為預防危害,得扣留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扣留期間、變賣、返還等事項見第22至24條。 驅離或禁止進入第27條對人之驅離或禁止進入,對交通工具之攔停。 進入處所救護第26條因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逕行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