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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之區別及警察直接強制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6
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之區別及警察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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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中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與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適用條件與程序差異 警察直接強制之定義、要件及與間接強制之區別 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比較(有無先行義務、是否須書面限期履行) 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使用強制力之性質判斷 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之法律定性 占用道路妨礙交通之警察執法程序 核心觀念 一、行政強制執行之基本分類 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分為「間接強制」與「直接強制」兩大類: 類型定義方法規定 間接強制透過威懾或由他人代為履行,間接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第28條第1項:怠金、代履行 直接強制執行機關直接運用公權力,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第28條第2項:列舉之直接強制方法 二、間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1項) (一)怠金(第30條、第31條) 適用對象:行為義務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或違反不行為義務者 金額: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程序:須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處以怠金 連續處罰:經處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第31條) 性質:間接地以金錢負擔迫使義務人感受不利益而主動履行,非「按日加處」 (二)代履行(第29條) 適用對象:可代替之行為義務(即他人可代替履行之行為) 方式:由執行機關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為履行 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 排除: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如應親自到場)不得適用代履行 三、直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下列方法均屬直接強制,執行機關得直接以實力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 扣留動產、不動產或收取交付 解除占有 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繳、註銷證照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重要說明:斷絕水電屬直接強制方法,但僅限於「營業所」,不包括居住所。此為常見考點。 四、直接強制與間接強制之適用關係(行政執行法第32條) 情形適用方法 原則義務人經書面限定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先經間接強制方法執行 例外一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例外二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逕行直接強制 注意:第32條規範的是適用順序,並非方法本身。直接強制之方法規定在第28條第2項。 五、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之比較(行政執行法第36條以下) 比較項目直接強制即時強制 先行義務須有人民依法令負有義務而不履行無須先行義務,以防止危害為目的 書面限期原則須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無須書面限期,因情況急迫 急迫性一般無急迫性(例外有第32條但書)須有危害已發生或即將發生之急迫情形 程序先限期,逾期不履行再執行無需事先限期,直接執行 常見即時強制情形:警察為追捕現行犯攔用私人車輛(第36條使用、處置或限制使用動產);對物之扣留(第37、38條);進入住宅等處所(第38條)。 六、警察直接強制之要件與特性 警察對於人民依法令負有義務而不履行,或情況急迫時,以實力直接強制其履行義務或達成與履行同一狀態之執行行為。 要件: 人民依法令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義務人不履行或情況急迫 以實力直接達成執行目的 特性: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之狀態,非透過金錢威懾或他人代履行。 七、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使用強制力之性質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帶往勤務處所查證)、第8條第2項(強制其離車)規定之強制力使用,均為直接強制。 判斷關鍵:該強制力係直接以實力對人施加,以達成行政目的,非透過金錢威懾或他人代履行,故屬直接強制。 八、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之定性 警察依警械使用條例使用槍械,直接以實力對人、物或處所施加,以達成行政目的,屬於警察強制中的直接強制。 九、占用道路妨礙交通之警察執法程序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行政執行法 執法步驟: 制止、命移除:警察發現占用道路妨礙交通之違法攤棚或障礙物,應先制止並命其移除 告發裁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在道路擺設攤位等妨礙交通者,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 強制排除:依同條第2項,不撤除者得逕行撤除,必要費用由行為人負擔。此時視具體情形定性為直接強制或代履行 定性說明:已下命義務而不履行者,以實力達成移置為直接強制;未先行義務而為阻止危害者,屬即時強制。 十、移置車輛之定性 情形一:駕駛人在場,已命其移置而不移置,致妨礙交通者,逕行移置→直接強制(以實力直接達成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 情形二:駕駛人不在現場,逕行移置車輛至保管場→即時強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逕行移置;無先行義務下命程序) 常考陷阱 陷阱一:斷絕水電是否為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明定「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為直接強制方法。干擾點在於只能斷絕營業所、不能斷絕居住所的水電,而非在於是否屬直接強制。 陷阱二:怠金之定義 怠金非「按日加處」。依第30條為一次處罰,金額5千元至30萬元;第31條規定經處怠金仍不履行者,得連續處以怠金。適用對象為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或不行為義務。 陷阱三:條號混淆 直接強制方法規定在第28條第2項,間接強制方法(代履行、怠金)規定在第28條第1項。第32條規範的是適用順序,非方法本身。 陷阱四: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0條與第21條混淆 第20條規範使用警銬等戒具;扣留危險物品規定於第21條。行政執行法上之扣留則屬即時強制(第37、38條)。 陷阱五:移置車輛之定性 駕駛人不在現場逕行移置車輛屬即時強制(依道交條例第56條),非代履行。已有下命義務而不履行之移置,則屬直接強制。須注意題目是否強調「義務人不移置」或「情況急迫」。 陷阱六:直接強制前是否須書面限期? 原則上須先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但第32條但書規定: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逕行直接強制,不受此限。 陷阱七:扣留刀具之定性 扣留危險物品(如開山刀)屬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1條之即時強制扣留程序,非典型之直接強制。應視是否以實力直接強制「義務履行」而定。 陷阱八:代履行費用負擔 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數額,命義務人繳納。此為間接強制(代履行)之費用負擔方式,直接強制無此規定。 記憶口诀 【間接強制方法】 「怠代不可忘」 怠(怠金)→ 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不行為義務 代(代履行)→ 可代替之行為義務 【直接強制方法(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扣解處,進封拆,收註斷」 扣(扣留動產、不動產)、解(解除占有)、處(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進(進入)、封(封閉)、拆(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收(收繳證照)、註(注銷證照)、斷(斷絕營業所水電能源) 【即時強制與直接強制區別】 「即時無義務,直接有下命」 【占用道路執法程序】 「制止→命移→裁罰→逕行排除」 【怠金金額】 「五千到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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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2 項分別規定,警察將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時,得使用強制力;以及警察因交通工具...
  2. 23 依據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係屬於間接強制之方法? (A)扣留不動產 (B)註銷證照 (C)怠金 (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
  3. 11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 書面限定相當期間...
  4. 38 關於直接強制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斷絕居住所水、電能源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B)行政機關直接強制前,毋須以書面限期...
  5. 17 下列何種警察作為屬於直接強制? (A)對於攜帶開山刀準備械鬥者,予以扣留該開山刀 (B)為了追捕飛車強盜之現行犯,攔用私人...
  6. 7 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警察於執勤現場使用槍械,屬於行政行為中的那一種類型? (A)警察職權之發布警察命令 (B)警察職權之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