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圍與排除項目(施行細則第2條) 逾期不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救濟程序與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法第13條移送行政執行處時應檢附之法定文件(共五款) 行政罰與刑事罰在強制執行程序上之本質差異 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歸屬與適用法規 核心觀念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範圍(施行細則第2條) 行政執行法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包括: 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 罰鍰、怠金 代履行費用 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常見類型說明如下: 罰鍰:行政違規行為之處罰,如違反集會遊行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法規所處分之罰鍰,屬行政罰。 行政規費:人民申請許可、證照、核發文件等所應繳納之費用。 全民健保保費:被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繳納之保險費,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滯納金:逾期繳納上述費用或罰鍰所加徵之滯納金。 代履行費用:依法令或處分負有可代替之行為義務而不為時,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所生之費用(行政執行法第29條)。此處「可代替之行為義務」係指作為義務,不包括不行為義務。 二、排除項目:罰金(刑事罰) 罰金屬刑事罰,非行政執行法所稱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罰金係法院依刑法或特別刑法對犯罪行為人所裁處之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以下規定,由檢察官指揮執行,執行機關為地方檢察署(原法院檢察署,已於2018年更名)。 項目 性質 適用法規 執行機關 罰鍰 行政罰 行政執行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罰金 刑事罰 刑事訴訟法第457條以下 地方檢察署 行政規費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全民健保保費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滯納金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代履行費用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行政執行法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三、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程序 義務人逾期不繳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時,主管機關應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2012年改制)強制執行,而非移送法院。 行政執行法第13條應檢附之文件(共五款): 移送書:載明移送機關、義務人、執行標的等事項之文書。 處分文書、裁定書或義務人依法令負有義務之證明文件:用以證明義務人之金錢給付義務存在。 義務人經限期履行而逾期仍不履行之證明文件:證明已依法給予義務人履行期限,且已逾履行期限仍未履行。 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但書規定)。 其他相關文件。 重要提醒:財產目錄為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所明定,並非法條未列之文件。惟該款設有但書規定:「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因此財產目錄是法定文件,但因有但書,故屬「非必然」應檢附之情形。此為本條命題常見陷阱,答題時務必注意但書規定。 四、強制執行之機關與方式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逾期不繳納罰鍰之強制執行,應: 由原處分機關以書面通知義務人限期履行。 義務人逾期仍不履行時,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該管轄之分署執行。 行政執行分署得對義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錯誤觀念澄清:行政執行法之強制執行並非向法院聲請或移送法院簡易庭,應逕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為之。 常考陷阱 陷阱一:混淆行政罰與刑事罰之強制執行程序 常見錯誤選項:「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強制執行」或「向法院申請易處拘留罰」。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適用於「行政罰」(如罰鍰),其執行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刑事罰(如罰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以下規定,由檢察機關(地方檢察署)執行。另「易處拘留」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概念,與行政執行法之罰鍰執行無關,切勿混淆。 陷阱二:誤解財產目錄之法律地位 常見錯誤選項:將義務人之財產目錄排除於行政執行法第13條應檢附文件之外,或認為所有案件均需檢附。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第13條第1項第4款明定應檢附「義務人之財產目錄」,但設有但書:「移送機關不知悉義務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因此財產目錄是法定文件,但非絕對必要,屬「非必然」應檢附之情形。答題時務必同時掌握「有明文規定」與「但書免附」兩個要件。 陷阱三:誤以為罰金屬行政執行法之適用範圍 常見錯誤選項:將罰金與罰鍰混淆,或認為兩者均適用行政執行法。 判斷關鍵:「罰鍰」為行政罰,適用行政執行法;「罰金」為刑事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由檢察官執行。行政執行法第2條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罰金因其刑事性質,不在行政執行法適用範圍內。 陷阱四:誤將健保費、代履行費用排除於適用範圍 常見錯誤選項:認為全民健保費、代履行費用不屬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範圍甚廣,依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包括稅款、滯納金、行政規費、健保費、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等,均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唯一例外為罰金(刑事罰)。 記憶口諦 「移送五文件」: 移(移送書) 處(處分文書) 逾(逾期不履行證明) 財(財產目錄,但不知免附) 他(其他相關文件) 口諦:「移處逾財他,但書別忘啦」 「公法金錢給付義務範圍」記憶: 稅款、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罰鍰、怠金、代履行費用 口諦:「租稅利息罰鍰怠,代履行全都算」 「行政vs刑事執行機關」記憶: 行政罰(鍰)→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刑事罰(金)→ 地方檢察署 口諦:「行政找分署,刑事找地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