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救濟制度之類型、適用對象與程序(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抗告、國家賠償) 聲明異議之效力: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例外得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之正確規定與處理期限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與方式(限於金錢、以實際所受特別損失為限)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認定:依執行事件類型不同而異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救濟制度之完整類型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救濟制度,包括下列四種途徑: 救濟類型 適用對象 救濟程序 聲明異議 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執行程序、執行人員應為之行為或遲緩執行 向執行機關提出,程序終結前皆可 訴願、行政訴訟 (1)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2)不服聲明異議決定(依法提起) 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程序 抗告 不服法院裁定之管收 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 請求國家賠償 執行機關於執行時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情形 依國家賠償法程序 特別注意:「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決定或處置之救濟」不包括抗告,因為抗告的對象是法院裁定,而非執行機關的處置。 二、聲明異議之效力與程序(行政執行法第9條) 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此為確保行政目的之迅速實現。 例外: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之。 處理程序(第9條第2項): 執行機關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執行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重要提醒:行政執行法並無「執行機關收到異議後應於3日內處分」的規定,此為常見錯誤,切勿杜撰。 三、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即時強制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損失補償。 要件: 損失類型: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非「自由或財產」(此為常見陷阱) 損失程度:特別損失,不包括一般性侵害 可歸責性: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得請求補償(但書規定) 補償方式: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不包括恢復原狀或其他方式。 四、管收裁定與救濟程序(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管收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不服管收裁定者,得依法提起抗告(向原裁定法院提起)。 重要區辨: 區分 留置(執行機關處置) 管收(法院裁定) 救濟途徑 聲明異議 抗告 五、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認定(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認定,應依執行事件類型區分: 執行事件類型 執行機關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即時強制執行 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組織層級:法務部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各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 命題關鍵:僅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其他類型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六、行政執行救濟制度之本質 救濟制度之本質應依層次區分: 聲明異議:由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屬行政內部監督 損失補償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屬司法救濟 不服聲明異議決定者:依法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救濟制度非單純行政監督,亦非完全排除司法救濟。 常考陷阱 陷阱一:救濟類型之漏選與誤選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決定或處置之救濟,不包括下列何者?」選項中有抗告。 判斷關鍵:抗告針對的是法院裁定(如管收裁定),非執行機關之處置,故不屬於「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決定」之救濟。答案為(C)抗告。 陷阱二: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錯誤 「即時強制致人民自由或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法條規定為「生命、身體或財產」,非「自由」。此為要件錯誤,非補償方式錯誤。 陷阱三:損失補償方式之錯誤認知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為正確規定,而非錯誤。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2項明定:「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常見錯誤為誤以為「不包括恢復原狀」是錯的,其實恢復原狀並非法定補償方式才是正確觀念。 陷阱四:聲明異議與抗告之混淆 「不服行政執行處之留置者,得提起抗告」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留置為執行機關所為之處置,應循聲明異議途徑救濟。抗告專屬於不服管收裁定(法院所為)。 陷阱五:聲明異議之期限與程序杜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申訴」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使用之專有名詞為「聲明異議」,而非「申訴」,二者不可混用。 陷阱六:救濟本質之片面理解 「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在法律程序上為司法審查」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聲明異議屬行政監督,但損失補償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制度非單一本質。 陷阱七: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過度一般化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看似合理,實為僅部分正確。 判斷關鍵:僅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其他類型執行事件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始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陷阱八:不服損失補償決定之救濟程序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不服損失補償決定,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聲明異議適用於執行程序中之程序性救濟。 陷阱九:管收抗告之法院層級 「不服管收裁定者,得提起抗告」為正確規定。 判斷關鍵:抗告向原裁定法院提起,並非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記憶口訣 「救濟四途徑,標的定適用」 執行程序問題 → 聲明異議(向執行機關) 損失補償決定 → 訴願、行政訴訟 不服聲明異議決定 → 行政訴訟 法院管收裁定 → 抗告 執行有國家賠償情形 → 國家賠償 「留置聲明異議,抗告只看管收」 「即時強制補償,金錢給付,不得恢復原狀」 「生命身體財產,特別損失金錢,歸責事由除外」 「公法金錢誰管?行政執行署」 「聲明異議不停止,例外得有停止」 「異議無理由,十日送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