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行政執行之救濟制度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科目:警察◆警察法規|題數:5
行政執行之救濟制度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2日

學習重點 行政執行救濟制度之類型、適用對象與程序(聲明異議、訴願、行政訴訟、抗告、國家賠償) 聲明異議之效力:原則上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例外得停止執行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程序之正確規定與處理期限 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與方式(限於金錢、以實際所受特別損失為限)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認定:依執行事件類型不同而異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救濟制度之完整類型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救濟制度,包括下列四種途徑: 救濟類型 適用對象 救濟程序 聲明異議 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執行程序、執行人員應為之行為或遲緩執行 向執行機關提出,程序終結前皆可 訴願、行政訴訟 (1)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2)不服聲明異議決定(依法提起) 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程序 抗告 不服法院裁定之管收 向原裁定法院提起抗告 請求國家賠償 執行機關於執行時有國家賠償法所定情形 依國家賠償法程序 特別注意:「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決定或處置之救濟」不包括抗告,因為抗告的對象是法院裁定,而非執行機關的處置。 二、聲明異議之效力與程序(行政執行法第9條) 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執行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此為確保行政目的之迅速實現。 例外: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之。 處理程序(第9條第2項): 執行機關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執行機關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決定之 重要提醒:行政執行法並無「執行機關收到異議後應於3日內處分」的規定,此為常見錯誤,切勿杜撰。 三、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行政執行法第41條) 即時強制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損失補償。 要件: 損失類型:限於「生命、身體或財產」,非「自由或財產」(此為常見陷阱) 損失程度:特別損失,不包括一般性侵害 可歸責性: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得請求補償(但書規定) 補償方式: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不包括恢復原狀或其他方式。 四、管收裁定與救濟程序(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管收由行政執行分署聲請法院裁定。不服管收裁定者,得依法提起抗告(向原裁定法院提起)。 重要區辨: 區分 留置(執行機關處置) 管收(法院裁定) 救濟途徑 聲明異議 抗告 五、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認定(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認定,應依執行事件類型區分: 執行事件類型 執行機關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 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即時強制執行 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組織層級:法務部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 各分署(舊稱行政執行處) 命題關鍵:僅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其他類型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六、行政執行救濟制度之本質 救濟制度之本質應依層次區分: 聲明異議:由執行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審查,屬行政內部監督 損失補償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屬司法救濟 不服聲明異議決定者:依法亦得提起行政訴訟 因此,救濟制度非單純行政監督,亦非完全排除司法救濟。 常考陷阱 陷阱一:救濟類型之漏選與誤選 「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決定或處置之救濟,不包括下列何者?」選項中有抗告。 判斷關鍵:抗告針對的是法院裁定(如管收裁定),非執行機關之處置,故不屬於「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決定」之救濟。答案為(C)抗告。 陷阱二: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要件錯誤 「即時強制致人民自由或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法條規定為「生命、身體或財產」,非「自由」。此為要件錯誤,非補償方式錯誤。 陷阱三:損失補償方式之錯誤認知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為正確規定,而非錯誤。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第41條第2項明定:「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常見錯誤為誤以為「不包括恢復原狀」是錯的,其實恢復原狀並非法定補償方式才是正確觀念。 陷阱四:聲明異議與抗告之混淆 「不服行政執行處之留置者,得提起抗告」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留置為執行機關所為之處置,應循聲明異議途徑救濟。抗告專屬於不服管收裁定(法院所為)。 陷阱五:聲明異議之期限與程序杜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申訴」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行政執行法使用之專有名詞為「聲明異議」,而非「申訴」,二者不可混用。 陷阱六:救濟本質之片面理解 「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在法律程序上為司法審查」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聲明異議屬行政監督,但損失補償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救濟制度非單一本質。 陷阱七: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之過度一般化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看似合理,實為僅部分正確。 判斷關鍵:僅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其他類型執行事件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始為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陷阱八:不服損失補償決定之救濟程序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聲明異議」為錯誤選項。 判斷關鍵:不服損失補償決定,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途徑救濟,聲明異議適用於執行程序中之程序性救濟。 陷阱九:管收抗告之法院層級 「不服管收裁定者,得提起抗告」為正確規定。 判斷關鍵:抗告向原裁定法院提起,並非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高等行政法院為行政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記憶口訣 「救濟四途徑,標的定適用」 執行程序問題 → 聲明異議(向執行機關) 損失補償決定 → 訴願、行政訴訟 不服聲明異議決定 → 行政訴訟 法院管收裁定 → 抗告 執行有國家賠償情形 → 國家賠償 「留置聲明異議,抗告只看管收」 「即時強制補償,金錢給付,不得恢復原狀」 「生命身體財產,特別損失金錢,歸責事由除外」 「公法金錢誰管?行政執行署」 「聲明異議不停止,例外得有停止」 「異議無理由,十日送上級」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8 針對行政執行行為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等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
  2. 19 有關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訴願及行政訴訟 (B)不服...
  3. 17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不服行政執行機關所為決定或處置之救濟,不包括下列何者? (A)聲明異議 (B)訴願、行政訴訟 (C)抗告 (D)...
  4. 27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服警察機關即時強制損失補償之決定者,得聲明異議 (B) 不...
  5. 29 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2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下列何者? (A)法務部(B)法務部行政執行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