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發起組織的程序: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召開發起人會議 → 推定籌備員 → 組織籌備會。 分清設立門檻:基層農會看具有會員資格的人數滿 50 人;縣(市)或直轄市農會看基層農會成立 3 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農會籌備及成立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成立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由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書。 記熟監事名額:縣(市)農會3 人至 5 人;全國農會7 人至 9 人。 會員入會未滿 6 個月者,無農會法所定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不能誤記為 3 個月。 核心觀念 一、發起組織:先取得許可,再召開會議 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並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這段程序要同時記住「機關、順序、推定對象」三個重點。 許可機關是主管機關:不是全國農會、縣(市)農會,也不是農業金庫。 先許可,後開會:「許可後,方得」表示許可是召開發起人會議的前提,不能先開會再補報許可。 發起人會議推定籌備員:被推定的人員稱為籌備員,由籌備員組織籌備會。 閱讀程序敘述時,要分清「誰開會」與「推定誰」。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會議推定的對象則是籌備員;不能因為會議名稱有「發起人」,就把推定對象也選成發起人。 名稱本單元應掌握的角色 發起人發起組織農會,參與發起人會議。 籌備員由發起人會議推定,組織籌備會。 主管機關派員於籌備及成立時,負責指導監選。 會員代表不能與發起人會議推定的籌備員混淆。 二、基層農會:以具有會員資格的人數為門檻 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 50 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判斷重點是「所在地範圍」「會員資格」及「法定人數」。 所在地範圍:鄉、鎮、市、區。 資格要求:須具有農會會員資格,不能只計算一般居民或有意參與的人。 法定門檻:滿 50 人,不是 65 人,也不是 100 人。 此處是農會尚未成立時的發起條件,因此應記成「具有農會會員資格的人」,不要改寫成「已入會會員滿 50 人」。此外,達到人數門檻是得發起組織,仍須辦理許可、籌備及成立等程序,不是人數一到就自動成立。 三、縣(市)及直轄市農會:三個以上,或中央核准 基層農會成立3 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組織縣(市)農會或直轄市農會。以鄉(鎮、市、區)農會表述時,同樣要掌握「3 個以上」與「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兩種途徑之間是「或」的關係:一是基層農會成立個數達到門檻;二是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能把「或」改成「且」,要求兩者同時具備。 比較項目基層農會縣(市)或直轄市農會 組織基礎具有農會會員資格的人已成立的基層農會 數量門檻滿 50 人成立 3 個以上 計算單位人個農會 另一成立途徑本單元應記熟會員資格及人數門檻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填空時,「基層農會成立幾個以上」應填3;「或經何機關核准」應填中央主管機關。一般發起許可寫「主管機關」,此處的替代核准途徑則須保留「中央」二字。 四、籌備、成立與設立登記 農會籌備及成立時,均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監選。「均」涵蓋籌備與成立兩個階段;「應」表示依法必須辦理,不能改成可自行決定是否報請。 农會成立後,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由主管機關發給登記證書。設立登記證書的核發機關是主管機關,不能寫成內政部。 整體程序可串成:發起許可 → 發起人會議 → 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 → 籌備與成立 → 核准登記、發給證書。其中,籌備與成立均須報請派員指導監選。 五、監事名額與會員選舉權 綜合選擇題可能把設立條件、監事名額及會員權利放在一起,應分別判斷,不能因其中一項正確,就認為其餘敘述也正確。 考點正確規定 縣(市)農會監事名額3 人至 5 人 全國農會監事名額7 人至 9 人 入會期間與選舉權利入會未滿 6 個月者,無農會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監事名額是範圍,不是固定人數;縣(市)農會不能只記成 3 人,全國農會也不能只記成 7 人。入會期間則要記住6 個月,並同時連結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常考陷阱 把法定人數換成 65 人或 100 人:辨認法定發起門檻時,應以滿 50 人為準。較高數字不能取代法定最低門檻。 把基層農會個數寫成 5 個以上:組織縣(市)或直轄市農會的數量門檻是3 個以上。 把「或」改成「且」:三個以上與中央核准是兩種途徑,並非必須同時符合。 漏掉核准機關的「中央」:上級農會的替代成立途徑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把相關機構當成許可機關:全國農會、縣(市)農會、農業金庫,都不是發起組織的許可機關。 把推定對象寫成指導員、發起人或會員代表:正確搭配是推定籌備員,組織籌備會。 把指導監選限於成立階段,或將「應」改成「得」:正確規定是籌備及成立時均應報請派員指導監選。 寫成內政部核發登記證書:應由主管機關核發。 交換監事名額,或將入會期間寫成 3 個月:縣(市)監事3~5 人、全國監事7~9 人;入會權利限制期間是未滿 6 個月。 記憶口訣 「先許可、開發起、推籌備、組籌會」:依序記住發起組織程序。 「基層五十人,上級三個會;另一途徑,中央核准」:分清人數、農會個數與核准層級。 「籌成均監選,登記主管證」:籌備與成立均須指導監選,登記證書由主管機關核發。 「縣三五、全七九;未滿六月無兩權」:記住監事名額,以及選舉權、被選舉權的入會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