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農會應於成立大會後7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本項成立登記規定的應報文件為章程、會員(代表)名冊、理、監事簡歷冊,三項缺一不可。 主管機關核發的兩項標的是登記證書及圖記,應記住完整名稱。 農會的登記與圖記核發由主管機關辦理,不能套用向法院辦理登記的觀念。 地方農會申請補發立案證書,應辨明所在地的行政管轄;新竹市農會應向新竹市政府申請。 核心觀念 一、成立登記:掌握完整規定 農會應於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將章程、會員(代表)名冊及理、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 這段規定可拆成「起算事件、申報期限、應報文件、受理機關、核發標的」五個部分。作答時應分別核對,不能只看到文件正確,就忽略期限或機關被替換。 判斷項目應記內容 起算事件成立大會後 申報期限7日內 應報文件章程、會員(代表)名冊、理、監事簡歷冊 報請對象主管機關 核發標的登記證書及圖記 「七日內」與「7日內」意思相同。期限連結的是成立大會,不是發起、召開籌備會或選任人員就職。也要注意,這裡要求農會在期限內報請核發,不能改讀成主管機關必須在成立大會後七日內完成核發。 二、應報文件:固定記住三項 本項規定列出的文件各有不同名稱,應完整辨識: 章程:農會組織與運作的基本規範。 會員(代表)名冊:記載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名冊。看到「會員(代表)」的寫法,應視為本項規定的正確用語。 理、監事簡歷冊:理事與監事的簡歷資料。「理監事簡歷冊」與「理、監事簡歷冊」只是標點不同,所指相同。 辨識文件時,要同時看人員身分與文件種類。「理、監事」不能換成「發起人」或「總幹事」;「簡歷冊」也不能換成「名額分配」。不能因為某份資料與農會籌組或人事有關,就認定它屬於這項成立登記規定的應報文件。 文件名稱是否列入本項成立登記規定辨識關鍵 章程是三項法定書件之一 會員(代表)名冊是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名冊 理、監事簡歷冊是對象為理事、監事 發起人簡歷冊否不能以發起人取代理、監事 總幹事簡歷冊、總幹事合格名冊否本項規定未列總幹事資料 選任人員之名額分配否名額分配不是理、監事簡歷冊 上述「否」是指不屬於本項規定列出的三項應報文件,不能擴大解讀為這些資料在所有農會業務或其他程序中都不需要。遇到複選形式,應把三項正確文件全部選出。 三、核發標的:登記證書與圖記 農會將規定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後,核發標的為登記證書與圖記。兩者應成對記憶,不能只記其中一項。 登記證書:用以證明農會的登記事項。 圖記:農會使用的印記,由主管機關核發。 完整用語是「報請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書及圖記」。填寫時依此順序作答,避免自行改成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或其他名稱。 「農會之圖記係於法院登記時所核發」的錯誤,在於將核發程序連結到法院。本單元應掌握的是:向主管機關辦理,由主管機關核發。 四、主管機關與所在地管轄 農會主管機關的判斷,應區分中央與地方:中央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主管;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主管;在縣(市)由縣(市)政府主管。不能把各級農會的登記、立案或證書補發,一概說成全部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仍須依農會層級與管轄判斷。 地方農會的立案、登記及證書補發,應找有管轄權的地方主管機關。本單元的具體判斷是:新竹市農會的原立案證書遺失,應向新竹市政府申請補發。 新竹市與新竹縣是不同的行政區域,不能因名稱都有「新竹」就混為一談。新竹市農會不向新竹縣政府申請,也不向所在地地方法院申請;此項地方農會補發事項,亦不是直接向中央農業主管機關申請。 常考陷阱 替換期限:將7日改成10日、14日或21日,均不符合本項規定。看到成立大會後的申報期限,直接連結7日內。 混淆申報與核發:七日內是農會報請核發的期限,不能改成主管機關完成核發的期限。 混入其他人員資料:發起人簡歷冊、總幹事簡歷冊、總幹事合格名冊,均不是本項列出的應報文件。 以名額分配取代簡歷冊:即使同樣涉及選任人員,「選任人員之名額分配」仍不等於理、監事簡歷冊。 漏選文件:章程、會員(代表)名冊、理、監事簡歷冊均須辨識,不能只選其中一、兩項。 將主管機關換成法院:圖記核發與地方農會證書補發,都不能因出現「登記」二字就選法院。 混淆縣市管轄:新竹市農會應找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是名稱相近的干擾選項。 漏寫核發標的:核發的是登記證書及圖記,兩項都要記住,並使用完整名稱。 記憶口訣 「成立七日報三件,章程、會員、理監簡;主管核發證與圖,新竹市找市政府。」 成立七日:成立大會後7日內報請。 三件:章程、會員(代表)名冊、理、監事簡歷冊。 證與圖:登記證書及圖記,由主管機關核發。 市找市政府:新竹市農會補發立案證書,向新竹市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