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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障礙與法定出會效果

科目:農會◆農會法及其施行細則|題數:6
資格障礙與法定出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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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4日

學習重點 掌握會員出會的六項情形: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除名、死亡。 破產與監護宣告都有限定要件:破產須尚未復權,監護宣告須尚未撤銷,不可只背前半句。 區分會員出會事由與其他資格障礙;褫奪公權、票據拒絕往來、曾受除名,不能直接當成目前的出會事由。 生活情境題須辨認法律事實:遷離組織區域與出國旅遊不同,積欠貨款與受破產宣告也不同。 簡答、申論應完整列出六項,死亡要列入正文,不能漏列。 核心觀念 一、出會是會員身分終止的法律效果 農會會員發生法定出會情形,會產生會員身分終止的效果。作答時,先確認題目問的是會員是否出會,再核對法定事由,不要把其他職務的任職限制或一般信用問題混入。 各項出會事由的成立方式不同。例如,國籍喪失、住址遷離及死亡,須確認相關事實;破產與監護須有相應宣告;除名則須有除名處分。不能把「依法出會」理解成農會可以不經除名程序,僅因會員欠款或違規就直接視為除名。 二、會員出會的六項情形 出會情形要件與判斷重點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關鍵是國籍喪失。出國旅遊或人在國外,不等於喪失國籍。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關鍵是離開原農會的組織區域。僅在同一組織區域內搬家,不符合「遷離」要件。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須同時具備受破產宣告與尚未復權,一般欠款或財務困難不能直接等同。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須是監護宣告,而且尚未撤銷;不能任意換成其他宣告或一般健康狀況。 除名指會員遭除名而終止會員身分,與描述過去紀錄的「曾受除名」不同。 死亡會員死亡屬於出會情形,選擇題應選入,簡答及申論也應列出。 六項要分別記憶,不必全部同時發生;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即有相應的出會效果。 三、遷離組織區域與出國的差別 住址題的核心是原農會組織區域的界線。例如戶籍由大甲區遷至大里區,依本單元情境,已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應判斷為出會。 出國旅遊只是暫時離開當地,不能僅憑「人不在臺灣」認定出會。題目若只有旅遊事實,沒有喪失國籍或住址遷離的事實,就不選。反之,也不能把所有搬家都當成出會,仍須確認是否遷出原組織區域。 四、破產、欠款與公司破產的作答界線 積欠農藥、肥料錢,不等於受破產宣告。欠款是債務未清償的問題,不能自行補上法院已宣告破產、尚未復權等題目未交代的要件。 本單元的情境選項將「公司破產」列為應選項目,作答時須掌握此設定。但完整法律要件仍應記為「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不能進一步推論為會員任職、投資或往來的任何公司破產,會員都必然出會。 若題目明示已復權,就不符合「尚未復權」的要件。不過,出會原因後來消失,不代表原會員身分當然恢復;是否重新取得會員身分,不能只憑復權或撤銷監護宣告直接下結論。 五、出會事由與資格障礙的區分 容易混淆的用語作答判斷辨識關鍵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屬於出會事由「尚未復權」修飾的是破產宣告。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不列為會員出會事由不能只看到相同的「尚未復權」就選入。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不列為會員出會事由信用受到限制,不等於符合破產出會要件。 除名屬於出會事由是終止會員身分的除名事實。 曾受農會法所定除名不以此表述選為出會事由「曾受」描述過去紀錄,與「除名」的出會事件不同。 尤其「曾受除名」不能解釋成以前的除名沒有出會效果;正確理解是當時除名會造成出會,但過去紀錄與目前出會事由是不同的判斷問題。 六、簡答與申論的完整寫法 可先寫:「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接著完整列舉: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除名。 死亡。 題目只要求列舉時,以上內容就是作答主體。若要求說明,再補充國籍、區域及宣告狀態等判斷重點。完整列舉與保留限定語,比自行添加立法理由更重要。 常考陷阱 把死亡當成額外補充:死亡應與其他出會情形一起記憶、一起列舉,不可漏答。 看到「尚未復權」就選:須辨認前面的事由。破產尚未復權應選,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不選。 把票據拒絕往來當成破產:兩者不是同一法律事實,不能因為都涉及信用就混為一談。 把「曾受除名」等同「除名」:注意「曾受」是在描述歷史紀錄,不是目前發生的除名事件。 把欠款、經營困難一概當成破產:法定要件是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本單元「公司破產」的應選設定,不可擴張到所有財務問題。 把出國或任何搬家都當成遷離:出國旅遊不選;搬家須判斷是否離開原農會組織區域。 漏看「尚未撤銷」:監護宣告已撤銷,就不符合這項出會要件;但不能因此宣稱先前終止的會員身分自動恢復。 因為選項很多就刻意刪答案:若各選項分別符合國籍喪失、遷離、破產、監護及除名,應全部選入,不必預設一定有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籍、遷、破、監、除、死」:國籍喪失、住址遷離、破產宣告、監護宣告、除名、死亡。 「破看復權,監看撤銷;除名看事件,曾受看紀錄。」破產須尚未復權,監護須尚未撤銷,除名與曾受除名不可混用。 「褫權、拒往、欠款、旅遊,不直接出會。」看到這些選項,回到六項法定情形核對,不憑印象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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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複選題6. 農會會員有下列何種情形為法定出會?(A)戶籍由大甲區遷至 大里區。(B)出國旅遊。(C)積欠農藥肥料錢。(D)公司破產。
  2. 複選題22. 農會會員有下列那些情形者為出會?(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者 (B)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尚...
  3. 複選題11. 農會會員有以下何種情事者為出會(A)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B)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C)喪失中華民國國籍(D)住址遷離原...
  4. 複選題10. 農會會員有下列何種情形為出會:(A)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B)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C)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D)褫...
  5. 複選題5.農會會員有下列那些情形之一者為出會?(A)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B)住址 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C)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6. 複選題2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A)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B)受監護宣告尚 未撤銷者 (C)曾受農會法所定除名者 (D)褫奪公權...